借条没有借款人也是有效的,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看合同的签订是否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借款人签字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整体效力的,只要借款事实本身真实存在,部分欠缺效力的,可以再后期做补充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一百八十八条明文规定,诉讼时效期以三年为限,除非适用其他相关法律另有特别规定。该诉讼时效期应自权利人确切知悉自身权益受损及义务人履行债务的日期起算。若从权益受损之日起满二十年后,无任何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但如有特别情形的出现,则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权利方申请作出决定予以适当延长。对于阁下所提出的疑问,即便所持借据并未载明明确的借款期限,但只要借款人自我认知或应当知晓承担相应借款义务时,诉讼时效期便需自此开始予以计算。倘若借款人在正式借贷后三年间未曾面临向其催收还款的请求,并且未有任何特定情况出现,那么作为债权人可能会因为诉讼时效的终结而失去通过司法手段追讨欠款的资格。
然而,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存在着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那么这部分诉讼时效期可据此进行重新计算或暂时停止。因此,借据上未明确记载借款期限并不等同于不存在诉讼时效。作为债权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采取措施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债权人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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