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参与经济活动时,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包括名称权、商标权、名誉权、标记权等,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按照自己的意志参与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能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二、法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有哪些
首先,关于权力方面:法人所拥有的职权,会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规范性规定;而其中有部分职权则来自于公司内部的决策。在此方面详细概括如下:
第一,法人具有代表公司的权力,包括签署各种法律文件等。
其次,法人还享有代表公司签订各类合同的权力。
再者,当公司需要发行债券或股票时,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签名,同时加盖公司公章。
最后,法定代表人还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相应的职权。
其次,关于义务方面: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权范围之内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他们代表企业法人参与各类民事活动,全面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企业及其所有相关机构的全面监督。
此外,企业法定代表人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执行职务。但在委托他人代为执行职务之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委托。
最后,关于职责方面: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所规定的职权范围之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参加各类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所有相关机构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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