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预备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
预备犯应受刑罚处罚。
但由于预备犯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没有造成犯罪结果,对法益的侵犯小于既遂犯,故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刑法分则规定的独立预备罪,不再适用本规定)。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预备怎么认定
对于犯罪预备的认定,需遵循如下几个重要要素:
首先是犯罪分子在主观方面必须具备实施犯罪的明确意图和深刻动机;
其次,犯罪分子需要在客观实际中已经执行了为实施犯罪准备必要工具以及创设实施犯罪条件的行动;
最后,倘若出于被告人意志之外的种种因素导致犯罪预备活动无法继续下去或者被迫停止,则同样会被视为犯罪预备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对于尚未开始实施犯罪行为而只是处于预备阶段的罪犯而言,在法律上可以参照已经成功实施了犯罪行为并被定罪的罪犯,给予其相对较轻的惩罚,减轻其应当承受的刑事责任,或者完全豁免其刑事责任。尽管预备犯亦属犯罪行为,理应接受相应的刑事制裁。然而考虑到他们尚未着手实施犯罪,因此并未对社会和个人财产等法益造成实际损害,相较于已经完成犯罪行为的既遂犯,其对法益的侵害程度显然要低得多。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对于预备犯,我们可以参照既遂犯的情况,给予其适当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待遇(但需注意,对于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独立预备罪行,将不适用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