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看守所转到拘留所是什么意思
拘留之后又转到看守所,是案件侦查期间的法定程序。
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从看守所转到监狱,这个过程是怎样的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当人员被拘捕并送往看守所之后,直至最终判决的过程通常如下:
首先,由侦查机关予以调查;继而将案件移交至检察机构进行深入审查;随后,经检察官批准后,检察院将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最后由人民法院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判决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看守所是我国依法对犯罪人员实施羁押的主体场所之一,若是犯罪嫌疑分子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其人身自由将于同日起遭到限制,被转移至看守所强制性监管之下;待检控方提起公诉之后,即会有相应的审判程序展开。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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