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到强制执行通知书怎么办
具体处理的方法是:
被执行人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后,应该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如实申报财产,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如果拒不执行的,法院会取采强制措施执行。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收到强制执行通知书多久会被执行
经过书面催告以及公告期,应自收到判决或裁定生效报告书起15日后,开始进行强制执行程序。涉及有财产可供执行之案件,一般都应于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完成执行任务;而对于无需诉讼但涉及执行任务之案件,一般也应在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执行工作。如遇特殊原因需延长执行期限者,必须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并获准许,且应当在预定的期限结束之前五日提出申请。负责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之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向被执行人发出要求按相关规定申报所有财产的执行通知书,同时责令被执行人应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之义务。若在此期间发现被执行人有诸如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财产等不良行为,本院会在收到此消息后立即采取适当的抑制性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关于如何具体处理这种情况,我们建议当事人在接到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之后,务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客观真实地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状况,并积极配合其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如若有任何恶意逃避执行行为,法院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加以坚决维护。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拥有权利依据实际情况,对被执行人的各项财产实行扣押、冻结、划拨以及变价等各类必要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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