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38万判几年
该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属于挪用资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是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挪用资金300万罪量刑多少年
1.对于挪用金额高达300万元这一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判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换言之,如果一家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甚至是从事非法活动,那么该员工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
然而,若该员工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即使数额不大也未能及时归还,那么他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而犯罪对象则是这些单位本身的资金。这里所说的“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并使用的所有以货币形式体现的财产。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确知道自己正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的资金,而且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仍然故意实施这种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违法行为涉嫌构成了挪用资金犯罪,即在数目庞大的情况下进行的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处罚。针对公司、商业机构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来说,他们可以借用自己职位赋予的权利,将所在单位的资金转让给个人享用或者借款给他人,这个商品价值如果大到一定程度,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其价值已经达到一定规模,并且用于盈利性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那么就会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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