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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形成了事实婚姻的,这时有事实婚姻关系的配偶对另一方当然是有继承权的。
但是1994年2月1日以后,就不能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当然没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具体是什么
关于事实婚姻的判定标准,我们明确提出了以下四个要点:
首先,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应当均无配偶,且无法发生事实重婚行为;
其次,当事人之间应该具备明确的结婚目的及共同生活的具体形式;
再次,双方需要达到公开承认彼此为夫妻这一状态;
最后,尽管没有履行相应的结婚登记手续,但这并不影响事实身份的成立。所谓事实婚姻,便是二人未经法律许可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诞生的婚姻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于1994年2月1日前确立的婚姻事实,其配偶有权享有对另一方的法定继承权益。然而,自1994年2月1日后,已无法建立事实婚姻关系,因此便不存在任何继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