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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不判离婚和诉讼次数没有必然联系,需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才会判离,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不会判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诉讼一方离开住所地证据如何提供
关于单方面提起离婚诉讼所需提交分居证据的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需提供一方在外地居住时所签定的租房合同或其新的居住地址接受到的各种邮件和信函等相关凭证;
其次,还需要提供双方之间签署过的明确记载夫妻分居情况的书面协议;
此外,社区服务委员会开具的证明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材料之一。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可以直接证明分居事实存在的其他证据类型,例如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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