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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土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或者发生合并、分立的,由承担其权利、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
承租土地的自然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承租土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或者发生合并、分立的,由承担其权利、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承租土地的自然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
二、土地租赁合同的案件性质是什么
有关租赁合同所引发的争议归属于民事范畴,其主要由民商法律体系起主导作用进行调整。若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出现了纠纷,他们可首先自行展开协商与调和,若此举依然无法解决问题,则可以遵循法定程序,通过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来寻求司法救济。通常而言,在众多涉及租赁合同的诉讼之中,绝大多数都是出租房作为原告提出的,原因在于承租人可能确实难以负担高昂的租金或为了达到自身的权益诉求,会采取反抗性行动拒不缴纳租金。而承租人在许多情况下也会选择对出租房发起反诉,主张对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行为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当向某法人或其它组织租地的过程中,该法人或其它组织因为法律因素而解散或出现合并、分裂的情况时,应由享有其权利及负有相应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若向某自然人租地,且该自然人不幸离世,则其继承者或受遗赠人将继续履行土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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