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坏个人名誉赔偿标准
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与名誉权利将引发两种形式的损害结果,分别为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针对财产损害,赔偿标准将依据实际产生并形成的实际损失程度予以综合评估和确判。
至于精神损害,其赔偿额度主要依据如下六个层面的因素做综合判断:
1.加害人在过错程度上的表现,若有相关法律对此做了特殊的规定,则应以法律规定为准绳;
2.对受害人造成伤害的手段、场所及行为实施方式等相关的具体情形;
3.侵权行为对受害者本人及其周围环境所带来的实际影响;
4.加害方从中获取的利润状况;
5.加害人承受损害赔偿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6.法院所在地普遍的生活水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损坏个人名誉应如何处理
倘若遭受到他人对于自身荣誉的恶意损害,可采取以下方法进行应对处理:
首先应当请求对方立即终止对个人名誉的侵害行为;
其次需协助恢复自身的名誉权,尽力消除负面影响;
此外还可以要求对方给予诚挚的道歉,并有权利提出赔偿损失的申请。
所谓的赔偿损失,即是指违约的一方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来补偿受损害方由于违约而导致其所拥有的财富或权益遭受的损失。
赔偿损失作为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具有显著的补救功能。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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