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离婚之后,任何一方都可自由提取公积金。在此过程中,请您务必将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并提供提取证明。接下来,我们建议您带着此证明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正式的提取请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二、离婚住房公积金如何分割
当涉及到离婚事项时,住房公积金通常被视为应当由夫妻平等分配的财产之一。
面对当事人之间同时存在住房补贴或者公积金的情况,一种可行的方法是通过统计计算出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所存储的资金总金额以及每个个体能够分得的公积金数。
针对双方名下的公积金余额分布并不均衡且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有特定条件这一实际问题,我们可以考虑由其中一方对另外一方给予适当的差额补赏,以便保证双方最终获得的资金额度相等。
如果只有单方向对方提供公积金,那么就直接进行平分为宜。
因为住房公积金的确切提取需要一些特定条件来满足,所以我们的法庭完全有可能下达判决(或者进行调解),规定名下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应该拿出公积金总金额的一半,以现金折现的方式来直接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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