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再同居再分手财产怎样分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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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夫妻财产一般应平等分割。 (2)分居两地时,各自管理的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若财产差距明显,多财产方需按净值比例补偿另一方。 (3)已注册但未共同生活的夫妇,若因习俗送礼或婚前赠款导致赠与人生活困难,赠人可要求返还。 (4)一方将共有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企业,入伙财产可能归该方所有,需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一半价值的补偿。
离婚后再同居再分手财产怎样分

一、离婚后再同居再分手财产怎样分

(1)对于夫妻共享之财产,一般应当采取平等分配的原则予以分割。

(2)若夫妻双方分居两地,同意将各自所管理和运用的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各赋予一方所有权;但当两方拥有的各种财产状况存在明显差距之时,应当由持有更多财产的一方,以与其持有之净值相当的比例,向另外一方进行财产支付作为补偿。

(3)针对已然注册且未实际共同生活的夫妇而言,倘若根据当地风俗习惯曾向另一半赠送过礼物,或者是在婚前赠与款项,使得赠与人的生活出现了严重困难。离婚之际,送出礼品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这笔礼品款。

(4)若一方将其与配偶共有之财产与他人建立伙伴关系共同运营企业,则入伙当时所交付的财产即具备可以赋予该方独立拥有权的可能性。获得此时入伙财产的一方,应对另一方赋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资金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离婚后再同居,财产怎么分配

在正式法律范畴内,离婚之后再度同居被视为一种同居关系

就该情况而言,当事人只能对他们在同居期间共同创建或者合法获得之财产进行分割。

同时,若当事人在同居期所获取之工资、奖金及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之收益,或是从继承、赠与等非劳动所得中获益,通常应归属于他们个人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应当被平等、公正地进行分割。(2)当夫妻处于分居状态,他们分别掌管的属于共同财产范畴内的物品和资产,都应该归属各自所有;然而,如果存在财产分配上的显著差异,拥有较多财产的一方需要按照净值的比例,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3)对于已经登记结婚但尚未开始共同生活的夫妇来说,如果因为传统习俗或者婚前赠与而导致赠与人的生活出现困难,赠与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所赠送的财物。(4)如果某一方将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与他人合作经营企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入伙的财产很有可能归属于该方所有,但是,他必须要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一半财产价值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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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这里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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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再婚同居,但是我不知道再婚同居是不是犯法行为,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再婚同居犯法吗?
[律师回复] 不是非法同居就是合法的。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
  法律概念:
  
1、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是典型的同居关系。
  
3、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4、公开的同居关系之外又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男男、女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非法同居: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3.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4.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5.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6.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电话答复如下:
  非法同居:
  一、关于你院请示中一、二条所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隐瞒结婚时年龄以及隐瞒近亲属关系骗取结婚证,现一方提出离婚,是作为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关系还是作为登记婚姻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关系的共同特征是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隐瞒结婚年龄以及隐瞒近亲属关系骗取结婚证后,一方要求离婚的案件,不符合非法同居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构成特征,因此不能按非法同居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对待,而应作为登记婚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离婚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四条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非法同居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受中国法律保护。
  1.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2.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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