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包括哪几种情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刑法实践中,以下三种情况将适用吸收原则予以处理:首先,如果判决宣告的数个主要刑罚中有数个死刑或其中最高刑罚为死刑,则应适用吸收原则,仅对该名犯罪分子执行一次死刑,且不能决定执行两次以上的死刑或另一种主要刑罚;
其次,如果判决宣告的数个主要刑罚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其中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同样应当遵循吸收原则,仅对该名被告人执行一次无期徒刑,不能决定执行两次以上的无期徒刑或是另外一种主要刑罚;
此外,还存在第三种情况,那就是关于附加刑的吸收原则问题。
具体来说,当针对某犯罪分子进行判决时,如果法院裁定已没收其所有财产刑,或者同时判定没收其全部财产刑和处以罚金刑,那么只能执行一个没收财产刑。
《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包括什么情况
在中国现行的刑事法律制度下,具有吸收原则性质的情况主要涵盖以下三种情形:
首先,当被宣告的数个主刑判处中有多个死刑或其中最为严重的刑罚为死刑时,依据吸收原则的意义,判决只能执行一个死刑而且不能判决同时执行两个以上的死刑或其他任何种类的主刑。
其次,若宣告的数个主刑判处中有数个无期徒刑且其中最为严重的刑罚为无期徒刑时,同样需要遵循吸收原则,判决只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能判决同时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或其他任何种类的主刑。
最后,还有一类情况同样涉及到吸收原则的运用,如果判处的是多个没收全部财产刑;
抑或是判处了没收全部财产刑并同时判决了罚金刑,这时也要根据吸收原则处理,只需要执行一个没收财产便足够。
《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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