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包括哪几种情况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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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践中,重罪吸收轻罪原则适用于以下情形:一是数罪中有死刑或最高刑为死刑时,仅执行一次死刑;二是数罪中有无期徒刑或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时,仅执行一次无期徒刑;三是附加刑中,当没收全部财产刑与罚金刑并存时,仅执行没收财产刑。这些规定确保了刑罚的公正与合理,防止了过度惩罚。
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包括哪几种情况

一、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包括哪几种情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刑法实践中,以下三种情况将适用吸收原则予以处理:首先,如果判决宣告的数个主要刑罚中有数个死刑或其中最高刑罚为死刑,则应适用吸收原则,仅对该名犯罪分子执行一次死刑,且不能决定执行两次以上的死刑或另一种主要刑罚;

其次,如果判决宣告的数个主要刑罚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其中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同样应当遵循吸收原则,仅对该名被告人执行一次无期徒刑,不能决定执行两次以上的无期徒刑或是另外一种主要刑罚;

此外,还存在第三种情况,那就是关于附加刑的吸收原则问题。

具体来说,当针对某犯罪分子进行判决时,如果法院裁定已没收其所有财产刑,或者同时判定没收其全部财产刑和处以罚金刑,那么只能执行一个没收财产刑。

《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包括什么情况

在中国现行的刑事法律制度下,具有吸收原则性质的情况主要涵盖以下三种情形:

首先,当被宣告的数个主刑判处中有多个死刑或其中最为严重的刑罚为死刑时,依据吸收原则的意义,判决只能执行一个死刑而且不能判决同时执行两个以上的死刑或其他任何种类的主刑。

其次,若宣告的数个主刑判处中有数个无期徒刑且其中最为严重的刑罚为无期徒刑时,同样需要遵循吸收原则,判决只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能判决同时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或其他任何种类的主刑。

最后,还有一类情况同样涉及到吸收原则的运用,如果判处的是多个没收全部财产刑;

抑或是判处了没收全部财产刑并同时判决了罚金刑,这时也要根据吸收原则处理,只需要执行一个没收财产便足够。

《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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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有哪些
(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但是不禁止扩大解释,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
(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
(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
二、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对传统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修正,其基本内容是:
(1)在定罪的根据上,允许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即适用类推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类推制度为前提,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原则,不允许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进行扩大解释必须以不超越解释权限为前提,以符合立法精神为原则,不允许越权解释或违背立法本意作任意解释。
(2)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但必须以确有必要或不得已而用之为前提。只有当构成犯罪的要件确定后,必须借助习惯法加以说明时,习惯法才能成为对个案定性处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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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刑罚的种类上,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即刑法在对刑罚种类作出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规定出具有最高刑和最低刑的量刑幅度,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选择确定适当的刑种和刑度。综上,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包括了四个,即绝对禁止适用类推、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以及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以法律的事先规定为依据,是不能够任由法官肆意量刑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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