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办理离婚手续之际,倘若涉及到夫妻共同负债,那么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夫妻共有的财产去承担和偿付,若有经费不足之处,夫妻双方务必进行充分的协商。
如若无法达成共识,可以考虑向该州或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若是某一方所产生的私人债务,那么唯其本人必须负责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针对夫妻双方父母共同投资购房并涉及离婚问题之房产分配事宜,其具体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如果该房产登记于两位当事人或者夫妻双方的名义之下,那么在法律层面上可以理解成为夫妇的共有的财产。
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发生的离婚事件之后,对待该物业的划分应该视作是对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进行一次性分割处理。
其次,若该房产仅仅以其中一方的名字注册,那么这座房屋将被看做是由两方面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来分别拥有自己份额的不动产。
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之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双方父母的实际出资数额以此作为具体分割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