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宅基地并不具备被继承人所继承之资格,因宅基地乃归属农村集体所有,所有人均非同一个集体组织的成员则无法取得其所有权;而与此同时,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却具有被继承的可能性。此类房屋作为父母的个人财产,子女有权依法继承。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父母的宅基地拆迁女儿有份吗
关于宅基地动迁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应当明确指出,土地征收所产生的价值补偿,其子女具有一定份额;
然而相较之下,房屋本身的补偿权益则全然归属房屋所有权人亦即户籍登记上的户主。
在此基础之上,子女并无其应得之部分。
另一方面,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拆迁流程及法规规定来看,若待迁入者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妥善安置,那么安置补助费用将直接支付给该组织,由其进行妥善保管与合理运用;
反之,若为其他单位负责安置,相应的安置补助费用将会支付给实际负责安置工作的单位。
同样地,房屋补偿权益仍然完全归属房屋所有权人,即户籍登记上的户主,子女并无任何权益可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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