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是抵押贷款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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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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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融资租赁与抵押贷款的主要差异在于:合同主体、法律关系客体、租金与利息计算方式及起算期限。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供应商三方,标的物为租赁物;而抵押贷款只涉及出借人和借款人,标的物为资金。融资租金计算复杂,高于同期银行贷款,且需在租期内分多次支付;而抵押贷款利息计算简单,本金到期一次性偿还。此外,融资租赁的起租日期需双方协商确定。
融资租赁是抵押贷款吗

一、融资租赁抵押贷款

融资租赁与抵押贷款之间的主要差异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合同主体的性质不同。融资租赁合同必须要求具备三个互相关联的参与者(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应商)分别签署购买商品和租赁两种合同。在此过程中,出租人一方面需要与供应商签署供应合同,另一方面同时与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

然而,这两份合同所针对的标的物却是同一个,即供应商从出租人那里取得货款后,将设备交付给承租人使用。这两份合同虽然都具有自身独自存在的意义,设定的权益和责任各不相同,且“两个合同、三方参与者,租赁和交易无法分割”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特性。即便在回租合同的情况下,尽管承租人和供应商是同一个实体,但他们在合同中被视为两个不同的主体。相比之下,借款合同仅涉及到出借人和借款人,并不涉及第三方。

其次,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有所不同。从标的物的角度来看,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资金,是一种借贷关系,即借钱还钱的合同;而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则是租赁物,它是一种通过融通物品来替代融资,并将借钱和借物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包含“物”,如设备、交通工具等,而不仅仅是“资”。如果没有“物”,那么就不能称之为融资租赁合同。

此外,根据《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以及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这种物只能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内,例如不能是消费品或者家庭用品等。

再者,租金和利息的计算方式也有所不同。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除了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本金之外,还需要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除了合同约定的部分外,还需要遵守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范围,否则超出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

另外,本金通常会在合同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完毕。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需要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金的安排相较于简单的还本付息更为复杂。租金的计算包括了设备价款、融资利息、银行费用等总成本的回收,以及手续费、保险费等出租人的经营费用,以及可能获得的利润等。具体的计算方法包括附加率法、年金法(又可以细分为等额年金法、变额年金法、成本回收法)等。租金通常是在租期内分多次支付,无论是均等付租还是不均等付租,而且租金通常会高于同期银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之和。

最后,起算期限也有所不同。在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一般是从借款实际到位的那一刻开始计算;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双方在签约时需要协商确定起租日期,这个日期可以是开证日、提单日、最后一笔货款支付日、设备到达承租人工厂之日或者验收之日。

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百三十八条【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条【融资租赁标的物交付】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二、融资租赁是股权还是债权

融资租赁关系属于债务关系类别。

融资租赁合同系指在租赁期间内,出租方依据承租方对于出售方以及租赁设备的甄选结果,进而向出售方进行购置租赁设备,并将其提供予承租方进行使用;

而承租方向出租方所支付的租金,则是衡量此次租赁交易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

该种融资租赁合同乃是由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出售方与买方之间所订立的交易合同共同构建而成。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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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融资租赁土地抵押如何办理登记
1、申请。由抵押人或抵押人将法人单位隶属关系、申请抵押贷款原因、用途、拟贷款金额及抵押土地的情况提出局面申请,抵押双方并进行意向性洽谈。
2、审查。对提交的局面申请和权属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抵押条件的,进行实地勘察,发给《抵押贷款申请表》、《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等材料。
3、地价评估。由地价评估中介机构提供地价评估报告,并由县土地管理局核定出让金额。
4、签定合同。抵押人持地价评估报告与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包括抵押物清单)、借款合同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5、抵押登记。抵押当事人在合同签定后,共同到地籍科办理抵押登记。对于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经局领导审查同意,在《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同时在土地证内进行记录,并向抵押权人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6、抵押注销登记。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抵押权人应出具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的证明文件,与《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一起交抵押人,抵押人自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到地籍科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融资租赁土地抵押注意事项
一、承租人提供担保的土地必须权属清楚,必须已经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权利证书。
二、登记申请人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其中出租人为抵押权人,承租人为抵押人(如果第三人以其土地等不动产为承租人担保,则申请人为出租人和第三人,抵押人为第三人)。
三、为便于土地登记机构查清事实,当事人除了提供一般抵押登记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融资租赁合同。
四、抵押期限一般由出租人和承租人进行约定。如无约定,抵押期限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填写。
五、抵押金额一般由出租人和承租人进行约定。如无约定,抵押金额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填写。
六、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全部租金的,抵押权消灭,承租人可以持相关支付凭证申请注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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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土地抵押应该如何办理登记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融资租赁土地抵押如何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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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价评估。由地价评估中介机构提供地价评估报告,并由县土地管理局核定出让金额。
4、签定合同。抵押人持地价评估报告与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包括抵押物清单)、借款合同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5、抵押登记。抵押当事人在合同签定后,共同到地籍科办理抵押登记。对于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经局领导审查同意,在《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同时在土地证内进行记录,并向抵押权人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6、抵押注销登记。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抵押权人应出具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的证明文件,与《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一起交抵押人,抵押人自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到地籍科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融资租赁土地抵押注意事项
一、承租人提供担保的土地必须权属清楚,必须已经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权利证书。
二、登记申请人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其中出租人为抵押权人,承租人为抵押人(如果第三人以其土地等不动产为承租人担保,则申请人为出租人和第三人,抵押人为第三人)。
三、为便于土地登记机构查清事实,当事人除了提供一般抵押登记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融资租赁合同。
四、抵押期限一般由出租人和承租人进行约定。如无约定,抵押期限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填写。
五、抵押金额一般由出租人和承租人进行约定。如无约定,抵押金额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填写。
六、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全部租金的,抵押权消灭,承租人可以持相关支付凭证申请注销抵押登记。
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合同主体之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是彼此相关的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分别签订购货、租赁两个合同,出租人一方面与供货人签订供货合同,一方面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但是两个合同的标的物又是同一的,即供货人从出租人处获得货款,而把设备交给承租人使用,两个合同是各自的,签订的目的不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也不同,但“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租赁和贸易不可分”又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即使在回租合同情况下,承租人与供货人虽是合一的,但其是作为两个不同主体出现的。而借款合同只涉及出借人与借款人,不涉及第三方。
2.法律关系客体之区别
从标的物来看,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资金,是借钱还钱的合同;而融资租赁合同标的则是租赁物,是以融物代替融资并把借钱借物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的一种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出现“物”即设备、交通工具等,而不仅仅是“资”,没有“物”,则不是融资租赁合同,并且根据《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及国外有关法律规定,这种物也限于一定范围,不能是消费品或家庭用品等。
从实现合同的行为看,借款合同的履行,是出借人将资金的经营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转移给借款人来实现的,因此,借款人得到出借人的借款后,其若用于购置设备等,则当然享有所购设备的所有权,其使用、收益乃以经营权为依据,而与出借人无涉;借款人到期只须归还借款本息即可,借款到期则不存在返还所购之设备的义务。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则不能忽视物件使用关系的存在,他是通过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来实现的,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是归出租人的,承租人取得的只是设备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租赁期满,再根据合同双方约定可由承租方取得所有权,续租或是出租方收回租赁物,亦即租赁期满后的选择权。
3.租金与利息计算不同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依合同除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本金外,还需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除合同约定外,还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范围,否则超出部分无效,而且本金也是在合同期满时一次性还清。而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是租金,租金的安排远比单纯的还本付息复杂。其计算包括设备价款、融资利息、银行费用等总成本的回收及手续费、保险费等出租人的经营费用以及可得利润等。具体计算则有附加率法、年金法(又可分为等额年金法、变额年金法、成本回收法)等,租金一般是租期内分几次支付,均等付租或不均等付租,而且租金一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本息。
4.起算期限不同
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一般是从借款到位时开始计算;而融资租赁中,签约时由租赁双方商定订明以开证日、提单日、最后一宗货款支付日、抵达承租人工厂日或验收日为起租日。
融资租赁的风险有哪些
产品市场风险:
在市场环境下,不论是融资租赁、贷款或是投资,只要把资金用于添置设备或进行技术改造,首先应考虑用租赁设备生产的产品的市场风险,这就需要了解产品的销路、市场占有率和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若对这些因素了解得不充分,调查得不细致,有可能加大市场风险。
金融风险:
因融资租赁具有金融属性,金融方面的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对于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承租人还租能力,它直接影响租赁公司的经营和生存,因此,对还租的风险从立项开始,就应该备受关注。货币支付也会有风险,特别是国际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时间、汇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选择不当,都会加大风险。
贸易风险:
因融资租赁具有贸易属性,贸易方面的风险从定货谈判到试车验收都存在着风险。由于商品贸易在近代发展得比较完备,社会也相应建立了配套的机构和防范措施,如信用证支付、运输保险、商品检验、商务仲裁和信用咨询都对风险采取了防范和补救措施,但由于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业性质,加上企业管理的经验不足等因素,这些手段未被全部采用,使得贸易风险依然存在。
技术风险:
融资租赁的好处之一就是先于其他企业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技术的先进与否、先进的技术是否成熟、成熟的技术是否在法律上侵犯他人权益等因素,都是产生技术风险的重要原因。严重时,会因技术问题使设备陷于瘫痪状态。其他还包括经济环境风险、不可抗力等等。以前融资租赁标的物多为大型商品,资金成本较高,租金高,成本大。一般的企业难以承受。现在该融资方式逐渐走向中小企业融资领域,投融界作为专业的投融资信息服务平台,提醒广大中小企业应该加大关注力度,了解其特点,为自己的融资路多加一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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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可以做抵押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抵押贷款的贷款条件:
有合法的身份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按揭合同可以抵押借款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
已购且办理了房子抵押贷款的,原房子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
能够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揭是指银行房屋贷款合同。如果想在银行贷款,则只有购房合同是办不了抵押的,因为你还没拿到产权证。
但理论上,期房预抵押是可以办理登记的,但一般都是在与开发商、购房者、银行三方协议约束下办理的按揭。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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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在前,租赁在后,租赁无效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抵押在前,租赁在后,租赁无效吗,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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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被抵押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租赁物被抵押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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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融资融券抵押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融资融券抵押品有哪些
股票、债券、基金都可以作保证金,只是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抵押折算率不一样。并不是所有的股票都能做融资融券的担保物。融资融券担保物是信用客户为了融资、融券所向证券公司提交的一定比例的质押物。担保物包括:保证金、融资买入的证券、融券卖出的现金。用于信用担保的保证金可以用标的证券以及交易所和证券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范围包括: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国债、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等。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从世界范围来看,融资融券制度是一项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2010年03月3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公告,表示将于2010年3月31日起正式开通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开始接受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融资融券业务正式启动。
融资融券交易介绍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
通俗的说,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多”;
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总体来说,融资融券交易关键在于一个“融”字,有“融”投资者就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和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在约定期内归还借贷的资金或证券。
2008年4月23日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融资融券做了如下定义: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4月,多家券商将两融最新门槛调整为客户资产达10万元、开户满6个月。业内人士表示,券商大幅降低两融门槛,将提高这一市场交易活跃度。
交易区别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在许多方面有较大的区别,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证金要求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须提交100%的保证金,即买入证券须事先存入足额的资金,卖出证券须事先持有足额的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买多卖空),在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在高位卖出证券后归还借款;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而手头没有证券时,则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并在低位买入证券归还。
2、法律关系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一并作为担保物。投资者在偿还借贷的资金、证券及利息、费用,并扣除自己的保证金后有剩余的,即为投资收益(盈利)。
3、风险承担和交易权利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所以几乎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少数特殊品种对参与交易的投资者有特别要求的除外);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买卖证券,而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均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之内,这些证券一般流动性较大、波动性相对较小、不易纵。
4、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
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通过这种财务杆杠效应来获取收益。
能举例说明,如果租赁期超过了抵押权行使之时,则租赁合同不具有对抗抵押权的效力
[律师回复] 放弃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权的一种形态。抵押权有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就抵押物受偿的权利,对于财产权利,权利人可以放弃,因此依据《物权法》第194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应当明示。抵押权人不行使抵押权或者怠于行使抵押权的,不得推定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人抵押权放弃权,为形成权,抵押权人可依单方意思表示而使抵押权消灭,无须取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权具有顺位性,顺位在先的抵押权人有优先于后顺位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受偿的权利。
因此,抵押权顺位亦为抵押权人的财产权利,抵押权人自然也可以放弃。抵押权顺位的放弃有两种,一为相对放弃,二为绝对放弃。相对放弃是指为特定抵押权人的利益,放弃抵押权的顺位。绝对放弃是指为全体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放弃抵押权的顺位。对于两种不同情形的放弃的法律后果,《物权法》并没有进一步说明,但一般在学理上认为,在相对放情形下,各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归属以及顺位并无变化,仅放弃抵押权顺位的抵押权人与受放弃利益的抵押权人成为同一顺位的抵押权人,其所得分配的金额与受放弃利益的抵押权人应分配的金额共同合并后,按照其各自的抵押担保债权额比例进行分配。在绝对放弃情形下,后顺位抵押权人的顺位依照其次序升进。但在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顺位后新设的抵押权,其顺位应当位于放弃顺位的抵押权之后。存在债务人自物担保、第三人他物担保或者第三人的保证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财产的抵押权的放弃和抵押权顺位的放弃,均会应当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依据《物权法》第194条的规定,除非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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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之后租赁有效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抵押之后租赁有效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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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汽车租赁抵押是诈骗还是合同诈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汽车租赁抵押是诈骗还是合同诈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诈骗,在签订租车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拿租的车去抵押还债,客观上也实施了租车抵押借款的行为,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该行为侵犯了市场秩序的法益,且涉案财物价值较大,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民事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欺骗他人,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从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二、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主要区别是:(
1)在合同诈骗中,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而非法占有对方的财产,自己不履行或者只履行部分合同义务。而在民事欺诈行为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获取一定的非法利益,但是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履行合同,而且这种非法利益的取得是要通过全部履行合同义务来实现,行为人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
2)合同诈骗罪是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侵犯市场经济秩序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阶段,是一种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受民事法律的调整。
三、两者的基本界限是:(
1)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
2)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犯罪的本质是侵犯刑法法益,只有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侵犯刑法法益,才能受刑罚处罚。合同诈骗罪是数额犯,只有达到一定数额才能被追诉。
四、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是相对的,民事欺诈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条件是(
1)合同得到了履行。只有合同得到了履行,才可能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
2)行为人在订立合同前、订立合同中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目的;(
3)合同相对方必须遭受了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扩展资料:
一、构成要件
1、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合同,应当理解为不包括单纯的借款合同,因为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诈骗相当于直接通过诈骗的手段使得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物,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刑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法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主体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3、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法发〔1996〕32号)【该解释已于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60次会议通过的,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第九批)的决定》废止】根据《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和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1、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2、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3、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4、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5、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6、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ZI法释[1998]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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