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与抵押贷款之间的主要差异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合同主体的性质不同。融资租赁合同必须要求具备三个互相关联的参与者(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应商)分别签署购买商品和租赁两种合同。在此过程中,出租人一方面需要与供应商签署供应合同,另一方面同时与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
然而,这两份合同所针对的标的物却是同一个,即供应商从出租人那里取得货款后,将设备交付给承租人使用。这两份合同虽然都具有自身独自存在的意义,设定的权益和责任各不相同,且“两个合同、三方参与者,租赁和交易无法分割”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特性。即便在回租合同的情况下,尽管承租人和供应商是同一个实体,但他们在合同中被视为两个不同的主体。相比之下,借款合同仅涉及到出借人和借款人,并不涉及第三方。
其次,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有所不同。从标的物的角度来看,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资金,是一种借贷关系,即借钱还钱的合同;而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则是租赁物,它是一种通过融通物品来替代融资,并将借钱和借物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包含“物”,如设备、交通工具等,而不仅仅是“资”。如果没有“物”,那么就不能称之为融资租赁合同。
此外,根据《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以及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这种物只能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内,例如不能是消费品或者家庭用品等。
再者,租金和利息的计算方式也有所不同。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除了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本金之外,还需要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除了合同约定的部分外,还需要遵守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范围,否则超出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
另外,本金通常会在合同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完毕。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需要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金的安排相较于简单的还本付息更为复杂。租金的计算包括了设备价款、融资利息、银行费用等总成本的回收,以及手续费、保险费等出租人的经营费用,以及可能获得的利润等。具体的计算方法包括附加率法、年金法(又可以细分为等额年金法、变额年金法、成本回收法)等。租金通常是在租期内分多次支付,无论是均等付租还是不均等付租,而且租金通常会高于同期银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之和。
最后,起算期限也有所不同。在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一般是从借款实际到位的那一刻开始计算;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双方在签约时需要协商确定起租日期,这个日期可以是开证日、提单日、最后一笔货款支付日、设备到达承租人工厂之日或者验收之日。
《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百三十八条【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条【融资租赁标的物交付】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二、融资租赁是股权还是债权
融资租赁合同系指在租赁期间内,出租方依据承租方对于出售方以及租赁设备的甄选结果,进而向出售方进行购置租赁设备,并将其提供予承租方进行使用;
而承租方向出租方所支付的租金,则是衡量此次租赁交易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
该种融资租赁合同乃是由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出售方与买方之间所订立的交易合同共同构建而成。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