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代偿后需要通知债务人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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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作为担保人,完成代为清偿后,应及时告知债务人。这既因担保人代偿后减轻债务人压力,也因其享有追索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债务转移须债权人同意,新债务人可继承原债务人的抗辩权。因此,担保人代偿后,应与债务人联系,商讨债务转移及追偿等事宜。
担保人代偿后需要通知债务人吗

一、担保人代偿后需要通知债务人

作为担保人,在履行了代为清偿债务的义务之后,有必要将此情况及时告知债务人。原因在于,担保人为其所代为偿还之债务承担法律责任之后,实际上是减轻了债务人的还款压力,同时,担保人还享有向债务人进行追索的权利。

另外,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务的转移须得债权人的明确同意,而新的债务人可在此基础上,合法主张原债务人针对债权人提出的各类抗辩理由。因此,担保人在完成代偿义务之后,务必及时与债务人取得联系,共同商讨并妥善处理债务转移及追偿等相关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担保人代偿后是否享有抵押权,有哪些规定

当作为担保人的您支付了赔偿款之后,并不能就此拥有该抵押物的权益。

但是,您仍然具备从债务人处进行追索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关于“保证人在承担了相应保证责任之后,除非当事人另行协议约定,否则有权在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进行追索,享有类似于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的相关权利,但不得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及“如果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两种情况,那么债务人一旦未能按时履行其到期债务,或是出现了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定状况,债权人必须按照之前的约定去执行其债权;

如果事前未曾做出任何约定或有约定不明之处,而此时债务人能够自行提供物的担保的话,那么债权人应当优先选择通过实现物的担保来确保自身的权益;

如是第三方提供物的担保的,那么债权人可以有选择性的决定是通过实现物的担保来保障自身的权益,还是要求您这个保证人进行相应的保证责任承担。

待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同样具有向债务人追索的权利。

”的规定,我们相信,这将为您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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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41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为共同生活或者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对于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所负债务是由于夫妻共同生活费用不足。不论债务最初是由谁出面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负的债务是因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致。

2)、所负债务是由于履行抚养义务,如抚养自己的子女或者孙子女等。

3)、所负债务是因尽赡养义务而产生的,如赡养自己的父母以及祖父母等。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二、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不属于夫妻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如果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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