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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虚假债权转让所导致的法律后果,行为人理应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必须履行向债务人通知的义务。若未进行该项通知,那么此类转让对债务人将不产生效力。
此外,债权转让之通知不可被撤销,除非得到受让人的明确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二、虚假债权转让是否无效
依法认定虚假债权转让无效。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若在缔结合同时存在虚构债权转让金额的行为,那么此种行径将被判定为无效的,即谓之“虚假债权转让”。
这种行为本质上是欺骗行为,鉴于此,倘若交易另一方因这一欺诈事项而在未能真切认识其事实与价值的情况下做出了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遭受欺诈者便有权利通过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来恢复其正当权益,使受到侵害的权益得以重新确立和维护。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