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诈骗数额是否累加起诉
在诈骗罪的审判过程中,所涉及的财务金额是可以进行累积计算的。对于那些仅存在单一诈骗行为且其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尚未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的案件来说,即便如此,只要涉案人员实施了多次诈骗行为,那么这些行为所累积起来的经济损失便可以作为认定犯罪行为的依据,并且应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定罪量刑。
然而,若多次诈骗行为所累积的总金额已经达到了刑事责任追究的起点,但是每一次的具体金额却并未达到这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不会将这些金额进行累加处理,也不会将之视为犯罪行为进行惩处。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现行法律并无关于“累加”的明确规定;
其次,多次诈骗行为属于典型的“连续犯”,根据刑法学原理,对于这类连续犯,应按照一罪从重处罚原则进行处理,而非采取数额累加的方式。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保险诈骗数额认定
1.若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1万元或以上,则认定其构成了"数额较大"的保险诈骗罪。
2.当涉及金额多达人民币5万元或以上时,可视为"数额巨大"类型的保险诈骗罪。
3.如果您对保险业实施诈骗的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那么您便触犯了"数额特别巨大"的保险诈骗罪。
4.何谓保险诈骗罪呢?它是指图谋非法攫取保险金,通过虚构保险对象、编造保险事件或夸大无中生有的保险事故,以此来欺骗保险机构,并且达到获取保险金的销售的严重违法行为。
这种犯罪的本质性特点在于,它严重侵犯了国家所设立的健全保险制度以及保险机构对于自身资产所有权的保障。
保险诈骗罪的实质情节是在违反保险法规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手段编造虚假的保险对象、夸大虚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事故,从而骗取到较为庞大数额的保险金。
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保险金并非普通的金钱,而是依据保险法规,凡投保人都需依照合同规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用,而当合同预定的风险事故发生之后,投保方将有资格收到相应的赔偿款。
保险金其实是一项合同约定的权益,只有在符合合同规定期间才可以生效。
此外,保险诈骗罪的主角既包括个人也涵盖了单位,其中包括了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这几类主要角色。
在这个过程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应当是故意且带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保险金的意图,其罪责严谨,过失行为无法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在对欺诈罪进行裁决过程中,涉案金额是可以进行累计计算的。即便某次诈骗造成的财产损失并未能满足法定立案标准,但若是数次这样的行为持续发生,所累积的总体经济损失便足以成为判定其有罪的重要依据。然而,如果累计的总金额虽然已经超过了刑事责任的基准线,但是单次行为却没有达到这个标准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下通常不会将这些行为进行累加处理或者视作犯罪行为。这主要是因为现行的法律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进行累加处理,而且多次实施诈骗属于连续犯罪,应当按照一种罪行从严惩处,而不是根据涉案金额进行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