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分包合同未盖章但已开票能有效吗
未加盖印章之合约并非必然判定为失效,惟须满足以下几个合同有效性要件方为生效:
1、签署此项合约之人应具备相匹配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向表达务必真实无误;
3、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准则;
4、勿与公序良俗背道而驰;
5、若以书面合同书形式达成协议,则在签约各方均签注姓名、加盖印章或留下指纹之际,该份合约便正式生效。倘若各方约定使用信函、电子数据等方式签约,且需签订确认书的,待签订确认书之日,方可视为该份合约已经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工程分包合同无效怎么结算
在工程分包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结算方式可以参考如下:
首先,对于完全合乎规范、质量达标的工程部分,可依照已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明确规定,对承包商进行适当的折价赔偿;
其次,若是验收无法达到既定标准,依据相关规定,可以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案:
若经过修复和修补之后的建设工程再次接受检验,结果显示为合格,那么发包方可以有权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
反之,如果再次验收仍然未能合格,则承包方将丧失向发包方提出参照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进行折价补偿。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