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之规定,若行为人知晓他人在运用信息网络进行不法活动时,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口、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援服务,或者提供广告宣传及支付结算等辅助服务,且情节达到严重境地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面临罚金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帮信罪量刑多少
1)涉及到货币支付结算的总价值如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
2)通过投放广告或其他形式的投资额度达到并超出五万元人民币的;
3)未被合法途径获取的收益累计超过人民币一万元人民币的情况。
4)倘若其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却仍旧为其犯罪行为提供了技术支持,并且行为恶劣者,则将有可能被判定为助长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名。
通常情况下,这类犯罪行为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要缴纳罚金或者接受单独惩罚。
那么,什么是“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呢?此种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要素如下:
1)在犯罪个体的角度来看,此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公众,包括所有年满十六岁的成年人;
2)从犯罪意图的层面来讲,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为他人进行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
3)这个主体所侵害的客体正是国家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管理;
4)就客观表现来看,这个主体往往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了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服务,且情节严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此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但是仍然选择为他们的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以及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等各项技术支持,便符合“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义。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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