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双方未能依法领取婚姻证明,那么这就意味着他们之间并非是正式的配偶关系,而仅仅是未经法律许可的非法同居行为。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当事人只能提出针对财产配置与子女扶养的诉讼主张,可携带书面形式的民事诉状前往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我们会要求法院妥善地处理共同拥有的财产问题,并作出判决让未成年子女跟随己方生活,而女方亦需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至于抚养费用的具体数额,我们要考虑到当地的生存环境、孩子的实际需求以及女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然后再作综合评估后加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未婚生子女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未婚所生子女的抚养费用标准,这是基于子女的实际需求、家长双方的承担经济压力的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决定的确切数值。
如果被抚养人拥有固定的收入,那么抚养费用的基数通常是其每月总收入的20%-30%之间。
假如您承担两个或更多个孩子的抚养费用,那么这个基数在适当情况下可以适当地进行提升,但是一般来说,不能超出您月总收入的50%;
而没有固定收入的时候,孩子抚养费用的数额则应当按照上一年度总的入账金额或是与之相当的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参照上述的比例求出一个相应的数字即可。
在特殊情况之下,如需对以上的比例进行调整或削减,也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为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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