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丈夫的债务需要妻子偿还吗
丈夫所借款项是否须由其配偶承担赔偿义务,这一问题取决于特定情况下的分析与处理。
1、若丈夫在婚姻期间,所借之债乃一人以其个人名义为主,用于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此种情况应认定为夫妻共债,则配偶有责任承担偿还责任。
2、但是,依规定,如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之债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以个人名义进行,那么这种情况就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债,因此,配偶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丈夫的债务问题妻子是否要偿还
关于丈夫负债是否理应由其配偶承担偿还责任的问题,需视债务性质而定。
众所周知,如果该债务是由于夫妻及其家庭共同生活之所需,亦或是为了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入以及处置,那么夫妻双方便应共同承担这笔债务。
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在夫妻共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债务;
其次,婚姻中的一方为家庭生活所产生的债务;
最后,因夫妻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等等原因而产生的债务。
因此,由此可见,夫妻双方对于这些属于共同债务部分的债务必须共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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