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订婚阶段后若决定撤销婚约,是有权利直接向收取了彩礼的一方提出退还彩礼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五条所规定,如当某位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请求返还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支付的彩礼时,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真相后,将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应该认定这场诉讼存在法律依据。这样的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首先,如果双方尚未进行正式的结婚登记手续,那么该主张被支持的概率就会较高;其次,即使已经完成了结婚登记过程,但是双方在实际生活中并未共同度过,同样也可能获得支持;最后,如果在婚前支付的彩礼行为,导致勒给予方处于经济拮据或财务困境的状态,同样符合支持的范畴。然而,须注意的是,以上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都需要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作为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订婚后退婚,彩礼能退
在缔结婚姻订婚后解除婚约的情况下,彩礼是有权被退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做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该解释,当双方最终未能成功领取结婚证时,男方有权要求女方全额归还彩礼。
同样地,如果男方提出返还订婚前的礼金和财物的要求,女方有义务进行返还。
如若女方拒绝执行上述要求,那么男方可以通过提交婚约财产纠纷这一名义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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