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人身伤亡或财产遭受损失之程度与数额,交通事故被划分为轻度事故、普通事故、重大事故以及特大事故四种类别。而交警总局正是国务院在处理相关交通事故事务中的主要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之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则为其所在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涉及该行政区内交通事故事务的主管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交通事故分别有什么连带赔偿责任
在涉及其交通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界定上,大致可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种情况是,引发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对于事故所导致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外此以外,如果肇事司机暂时无法承担赔偿责任时,其所在的工作单位或者车辆的所有权人有责任予以代为支付这笔款项;
其次,涉事的机动车在承包或者租赁期内出现了交通事故,那么该车辆的所有人和承包、承租方将必须共同承担起赔偿责任;
最后一种可能,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员并非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而且没有得到车辆所有人的允许便擅自使用车辆,此时,驾驶人员应该承担起全部的赔偿责任,而车辆所有人需先行垫付相关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