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已未及时报案拒赔能否主张利息
若保险公司未能按约履行赔偿责任,那么这种行为无疑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性质。按照我国保险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被保险方依法享有对保险公司提出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等方面诉求的权利。基于诚信与合规为本的商业精神原则,保险公司应依照签署合同中承诺的期限内完成赔偿金的支付任务。
然而,如若保险公司未能准时支付赔偿金,那就意味着其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被保险方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索取违约金、利息以及相应的赔偿款项。
《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给付保险金的,应当支付滞纳金。”
二、保险公司已经同意承保,但是投保人尚未交费,此时保险合同成立吗
依据保险合同的性质,其乃为诺成性合同,亦即对于保险费之缴纳并非构成保险合同生效与成立的必要条件。
在投保方提供保险申请后,经由保险人正式核准并同意该项投保,则保险合同得以完整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若保险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其所负有的赔偿责任,则无疑将构成对合同规定义务的严重违反。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保险法以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享有合法权益的被保险人,势必拥有向保险公司追索利息以及违约金等额外损失的权利。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规范经营的基本原则,按照事先签订的合同条款中所明确约定的时间节点,及时、足额地履行赔偿金支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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