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到此类状况,您可向所属的保险机构提出赔付申请,随后,保险公司将代替您向侵权方进行法律追偿。
根据相关法规,当第三方导致保险标的受损进而引发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支付理赔款项后,有权在其所获赔款额度范围之内,代为行驶被保险人针对第三方的索赔权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被追尾对方全责可以要什么赔偿
在行驶过程中,若您的汽车不幸被后车碰撞致使全责方产生,那么您有权要求对方承担因其过错而导致的以下费用:第一,因为维修受损汽车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即修复破损零部件以及支付修缮服务所需产生的成本费用;
其次,您还可以要求对方对您因该事故而造成的车辆所承载物品的损失进行赔偿;
此外,对于需要救援的车辆,也可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车辆施救费用;
第二,如果事故导致您的车辆完全损毁或已无法修复,那么您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您购买在事故发生当时,与受损车辆价值相当的新车所产生的重置费用;
第三,针对注册并正在依法从事商品运输、旅客运输等商业行为的车辆,因为无法再从事相应的商业业务活动而产生的合理范围内的停车损失,您同样可以提出索赔请求;
第四,对于非营利性质的车辆,若由于事故导致车辆无法继续使用,为解决消费者日常出行需求,购置具有一定替代性的交通工具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您同样有权利向对方请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