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哺乳期能不能刑事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患有重大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主的,以及处在孕期或者哺乳期内的女性,如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风险时,可对她们依法实施取保候审。这就代表了,处于哺乳期的女性倘若满足取保候审的标准,是有可能避免遭受刑事拘留,进而采取取保候审方式来处理的。因此,可以说在特定条件下,对于怀孕或哺乳期妇女,她们有权拒绝接受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哺乳期能不能进行离婚
在哺乳期间,中国法律允许男女双方申请离婚。
然而,离婚的权利并不对所有人开放,特别是在女方处于哺乳阶段时,男方不能主动提出离婚请求;
除非是女方亲自提出离婚,或是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并就财产分割、抚养权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才有可能完成有效离婚。
具体而言,如若双方都有意愿离婚并且已经就相关事项进行了妥善解决,则可选择通过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来实现这一计划,并且无需受到任何额外的限制。
离婚,即依据特定的法规和程序解除现有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如下几个层面的特点:
首先,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基础之上;
其次,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在内的一切法律行为,均须由具备相应行为资格的当事人本人亲自实施;
再次,解除婚约需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与程序规定;
最后,解除婚姻关系会引发一系列法律上的后果,其中包括人身关系的消除、共同财产的清算、抚养方式的变更以及共同债务的清偿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规定,当所涉案件发生对象为身患重大疾病以致不能自主生活、或是严重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如果可能将取保候审措施带来的社会风险降至最低,那么这些女性便可以依法被批准进行取保候审。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处于哺乳期的女性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和标准,那么她们是有可能避免受到刑事拘留的惩罚,从而选择以取保候审的方式来处理案件。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特定的情况下,对于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她们享有拒绝接受刑事拘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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