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公司债务应由谁承担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之债务应由该公司本身承担。原因在于公司属于法人组织,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在法律层面上,公司须基于其所有财产为履行公司债务之职责尽责。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股东仅需根据自身所实际出资的金额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
然而,如果股东未能按约定缴足资本金或者有其他任何损害债权人权益的不当行为发生时,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有限公司债务股东要承担吗
在有限责任公司之中,当股东尽责履行了其出资的义务后,公司所产生的所有债务都应当由该公司自己来独自承担。
作为股东,您只需需自行承担您承诺出资额的那部分责任。
然而,有时候,由于种种原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可能会对公司债务负有额外责任。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假如某个公司的注册资金未能完全到位(亦或是存在虚假出资或虚报注册资本的情况),且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并未到达公司法规定的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时,此时公司的法律人格并没有合法地成立,因此,不仅股东要对此承担责任,连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若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已经覆盖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则股东需要对于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若是股东故意从公司抽出资金,从而使得公司的履约能力受损,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股东应该在其所抽走的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担任起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假若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实质股东只有一个人,其他股东只是名义上的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话,那么实质股东应该对公司的所有债务担负起无限责任,而名义上的股东则需要负担赔偿责任。
第四,如果某企业在名义上是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却仅有某个自然人独自控制经营,那么这个企业的负责人应该对公司的所有债务负责,而不是仅仅承担有限责任。
最后,若股东将自身资产私自混入公司资产当中,或者其业务与公司业务之间出现了严重的不分离现象(此现象俗称“关联交易”),那么公司的人格将会被视为完全被股东所吸收,股东需要对此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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