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它包括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相对于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即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一种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但却为共同犯罪的实行和完成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二、什么是主犯主犯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所谓主犯,即在犯罪集团中扮演组织者或领导者角色,并运用其行为影响力来推动其他成员实施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关于主犯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具体描述如下:
对那些发起和领导犯罪集团进行违法行为的首要分子,应对他们所主导的所有集团犯罪行为施以相应的处罚;
而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则需依据他们实际参与或者直接组织、策划以及指挥的全部违法犯罪行为,予以相应的法律制裁。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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