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受伤时,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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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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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的人身伤害负有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已尽责。学校在管理上有疏忽,无论伤害来自校内还是校外,都需负责,但可向侵害方追偿。校外人员造成伤害时,学校仅在未尽管理职责时承担补充责任。
在学校受伤时,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一、在学校受伤时,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首先,在幼儿园、学校或其它教育培训机构的学习和生活过程中,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遭受人身伤害时,这些教育机构有义务对此负起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能证实他们已经尽到了应有的教育与管理职责,则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接下来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他们在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学习和生活时发生了人身伤害事件,只要学校没能履行教育和管理方面的职责,就必须要为其侵权行为负责。

最后,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如果他们在幼儿园、学校或其它教育培训机构学习和生活时期受到了来自校外人员的人身伤害,那么责任人就应该是这个校外人员。

然而,如果校方未能充分行使其管理职责,那么也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校在承担补充责任之后,有权向侵害方进行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在学校受伤学校负责吗

首先,在幼儿园、学校或其它教育培训机构的学习和生活过程中,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遭受人身伤害时,这些教育机构有义务对此负起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能证实他们已经尽到了应有的教育与管理职责,则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接下来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他们在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学习和生活时发生了人身伤害事件,只要学校没能履行教育和管理方面的职责,就必须要为其侵权行为负责。

最后,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如果他们在幼儿园、学校或其它教育培训机构学习和生活时期受到了来自校外人员的人身伤害,那么责任人就应该是这个校外人员。

然而,如果校方未能充分行使其管理职责,那么也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校在承担补充责任之后,有权向侵害方进行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育机构对于无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教群体而言,倘若造成了人身损害之事实,依法应负起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除非能够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已经尽到妥善的安全保障义务。然而,若在校内发生伤害事故,即使是由校外人员所致,学校亦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而当伤害事件系由校外人员所引发时,学校仅在未能履行其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补充性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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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受伤学校承担多少责任
在校园学生受伤事件中,判断校方是否需承担责任及额度,核心在于其是否充分履行了教育及管理职责。对于未成年学生,若在校期间受损,校方常需担责,除非能证明已尽责。第三方造成伤害时,主要责任由第三方承担,但校方如管理疏忽,也可能承担次要责任。司法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校方过失程度确定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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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学校的校舍;
③学生有特异体质,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
⑥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③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⑩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④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雷击、其他公共设施,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放学、台风,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
⑥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③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学校发现或者知道;
⑨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①在学生自行上学:网友评论,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
⑦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
⑤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操作规程、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离校途中发生的;
②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自伤的、要求的、场地、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⑧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无法律责任,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①地震,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食品、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②学校的安全保卫、返校。相关阅读、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
⑤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②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第十三条规定,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告诫或者制止的,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或者管理混乱,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④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不承担事故责任;④学生自杀,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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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应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学一高三的学生到学校操场去做课间操,被一无任何明显标记的铁丝拌倒,造成脑枕骨骨折。(注该铁丝离地1.5米高,透空横牵。已经有4人被挂倒,是严重的安全隐患)学生即将进入高考,遭此横祸其影响之大可想而知。由于家长给学生投了保,获得少量赔付。学生家长对学校的唯一要求就是保险公司赔付后的直接医疗费用。面对如此通情达理的家长,学校都不为所感动,就连家长的小小要求都在打折扣。请问学生家长该怎么办相关的法律依据的哪些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
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
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学生在学校就学,学校有义务和责任提供能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校舍和教学场所,根据你说的情况,该铁丝在学校的操场途中,并且已经有学生被挂倒的情况发生,作为学校方应当注意到事情的严重性,应积极的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但从已经有四个学生被挂倒的事实来看,学校并未做到这一点!现在该学生发生同样的事故导致人身受到伤害的,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已经买了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尚不足以赔偿学生的损失的,作为学生的家长即监护人,有权提讼要求学校对不足的部分进行赔偿!
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应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学一高三的学生到学校操场去做课间操,被一无任何明显标记的铁丝拌倒,造成脑枕骨骨折。(注该铁丝离地1.5米高,透空横牵。已经有4人被挂倒,是严重的安全隐患)学生即将进入高考,遭此横祸其影响之大可想而知。由于家长给学生投了保,获得少量赔付。学生家长对学校的唯一要求就是保险公司赔付后的直接医疗费用。面对如此通情达理的家长,学校都不为所感动,就连家长的小小要求都在打折扣。请问学生家长该怎么办相关的法律依据的哪些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
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
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学生在学校就学,学校有义务和责任提供能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校舍和教学场所,根据你说的情况,该铁丝在学校的操场途中,并且已经有学生被挂倒的情况发生,作为学校方应当注意到事情的严重性,应积极的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但从已经有四个学生被挂倒的事实来看,学校并未做到这一点!现在该学生发生同样的事故导致人身受到伤害的,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已经买了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尚不足以赔偿学生的损失的,作为学生的家长即监护人,有权提讼要求学校对不足的部分进行赔偿!
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认定 很多人认为校方责任险只要伤害事件发生在校园内, 学校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保险公司就应该给予赔付。就像乘长途车一样, 乘客买了车票和交通意外保险, 上了车后发生了人身安全, 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责任。 在实务中采取的是另一看法,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要视情况而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中关于“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规定,校方责任险实行的是过错责任赔偿原则,索赔的范畴只是在校方有过错责任的情形下才生效。 校方责任险有一些免责规定:学校的故意行为;学校默许或放任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如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住校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以及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中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到校活动期间等超出学校管理范围的时间或空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就被排除在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还有由于学生自伤自杀、学生突发疾病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被列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所以在本文开始所述的大学生在学校自杀身亡此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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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受伤学校承担多少责任
在校园学生受伤事件中,判断校方是否需承担责任及额度,核心在于其是否充分履行了教育及管理职责。对于未成年学生,若在校期间受损,校方常需担责,除非能证明已尽责。第三方造成伤害时,主要责任由第三方承担,但校方如管理疏忽,也可能承担次要责任。司法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校方过失程度确定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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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在校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生校期间受伤的,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要依据学校是否尽了职责而定,未尽职责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
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
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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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应承担哪些责任
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学校应视情况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学校若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如学校未尽职责,也需承担侵权责任。但若学校能证明已尽责,则可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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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在校学生在学校受伤应承担那些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生校期间受伤的,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要依据学校是否尽了职责而定,未尽职责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
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
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小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学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学校有义务保障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安全,并尽到注意义务,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应担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②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③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④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⑤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⑥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⑦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⑧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⑨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⑩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侵权责任法》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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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校学生在校内受伤学校承担责任吗?
学校对于在校的学生有负这个管理的责任,非本校学生在校内受伤,如果是学校的过错,就应该承担责任,是否是在校学生以及受伤事实与学校的关系的定性直接决定了对学校承担责任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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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认定 很多人认为校方责任险只要伤害事件发生在校园内, 学校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保险公司就应该给予赔付。就像乘长途车一样, 乘客买了车票和交通意外保险, 上了车后发生了人身安全, 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责任。 在实务中采取的是另一看法,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要视情况而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中关于“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规定,校方责任险实行的是过错责任赔偿原则,索赔的范畴只是在校方有过错责任的情形下才生效。 校方责任险有一些免责规定:学校的故意行为;学校默许或放任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如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住校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以及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中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到校活动期间等超出学校管理范围的时间或空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就被排除在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还有由于学生自伤自杀、学生突发疾病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被列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所以在本文开始所述的大学生在学校自杀身亡此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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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谁来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生校期间受伤的,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要依据学校是否尽了职责而定,未尽职责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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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
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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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下课在校受伤学校承担什么责任?
学生下课在校受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区别对待的,比如说,如果未成年人在下课期间受到伤害是由于学校存在管理疏忽的,也就是有一定过错情况之下应当承担责任,需要对于受伤的医疗费用还有一些其他费用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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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学生在校时间发生受伤事件学校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学生在校时间发生受伤事件学校承担责任吗问题解答如下, 学校有义务保障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安全,并尽到注意义务,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应担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②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③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④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⑤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⑥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⑦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⑧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⑨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⑩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侵权责任法》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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