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怎么规定的
1、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中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
由此可以看出:
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
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中国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中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
“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
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中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中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主要是考虑到,醉酒的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导致醉酒的发生,完全有控制能力。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他们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因此,他们应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由于他们生理上的缺陷,他们在接受教育以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必然受到一定的局限,其辨认是非的能力比正常人要差,所以,法律一般规定对他们的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特殊人群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如果精神状况不稳定者因无法准确认知或自我掌控其行为,从而导致破坏性后果的形成,且经过法定程序的科学鉴定予以证实,那么此类人员将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对于那些暂时性精神失常、但在精神状态正常时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来说,他们必须接受刑事处罚。
而对于那些尚未完全丧失对自身行为进行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而言,他们在实施犯罪活动后需承担对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