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刑法》第65条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而判处缓刑的人实际上并没有执行刑罚,所以判缓刑不能构成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
二、缓刑是否能抵减羁押的时间
缓刑制度无法用于折抵已被羁押的时长,即被依法关押的期间并不可以抵扣缓刑考验周期。
这两个概念属于性质截然相反的范畴。
缓刑所代表的期限并非实质性的刑期,而是考验期,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若在缓刑考察期间内,行为人违反相关规定并受到了司法机关的重新收监执行,那么先前判决前所被羁押的时期则可被视为刑期来进行折抵。
原则上来说,只要在缓刑考验期内未曾触犯新的犯罪,那么度过该考察期之后,便无需继续承受相应的刑罚。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已服完或获赦免后,在五年内再次触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者,均视为累犯。”然而,对于被宣告缓刑之人而言,其实际并未执行任何刑罚,因此,被宣告缓刑并不足以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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