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到婚姻登记处办理变更手续。
补领结婚证后,双方可以协议离婚,就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结婚证和身身份证名字不一样法院能办协议离婚吗
若您的结婚证书上的姓名与身份证件上的信息存在不符之处,且欲进行离婚事宜,建议采取以下步骤:
首先,需携带居民户口簿至所属辖区的公安机关进行更正,以添加一个曾用名(即结婚证书中所记载之姓名);
其次,待曾用名的补充完成之后,夫妻双方应凭借已修改完毕的居民户口簿、个人身份证件、结婚证书以及三张尺寸为二寸的近期免冠合影照片,前往原婚姻登记机构办理补发结婚证书的相关手续;
最后,在取得补发的结婚证书后,夫妻双方应共同携各自的身份证件、户口簿、补发的结婚证书以及各自的独立证件照片,前往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夫妇可选择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在完成了补办结婚证的程序之后,双方便有权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来达成离婚协议,包括对财产分配以及子女抚养等方面的事项达成共识。一旦双方对上述内容形成共同意见,即可携带着相应的材料前往民政部门办理正式的离婚手续。然而,如果双方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那么他们也可以选择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