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单方债务举证需要注意什么
若夫妻之间出现债务问题而其中一方对此毫不知情,此刻可以尝试通过各种方式证明该债务是由某一方独自承担的私人债务。
关于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类型,具体包括如下几种常见情况:
第一,基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所产生的债务责任;
第二,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责任;
第三,因医疗需求所产生的债务责任;
第四,在履行扶养、供养义务时所产生的责任;
第五,为了支付子女的教育及培训费用所产生的责任;
第六,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并正式确定的共同承担的债务责任。
这些债务责任,都是夫妻为之用以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支持家庭开支,涵盖了衣、食、住、行乃至教育等诸多个领域。
在这些日常生活琐事中,我们常常需要涉及到诸多方面,如购入共同生活用品所需承受的债务责任;
购买、装潢及共同居住的住房所需承担的债务责任;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了治疗疾病而付出的医疗费用所需承担的债务责任;
从事经双方认可的文化教育、娱乐体育活动时所需承担的债务责任;
离婚前一方通过贷款形式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当已经转变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物时,为购买该等财物所需承担的债务责任;
以及其他日常生活过冲中所产生的,理应由双方共同分担的债务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单方债务如何认定
被认定是属于夫妻单方面负债的情况包括:
1、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夫妻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数额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负担;
2、此类负债发生于夫妻先前筑建恋爱婚姻之基础的婚前阶段,且无法得到债权人对于该债务实际用作或可能用于支持共同生活、共同产业运营以及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表达的充分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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