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姓名不符,应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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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欠条债务人姓名与证件不符,债权人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可通过公安机关或居委会开具证明(如果是别名)、找现场见证人作证,或进行笔迹鉴定。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需出示借据等债权凭证,证明借贷关系,并准备其他证据增强诉讼力度。原告需有直接利益、明确被告、请求具体、符合法律权限。即使凭证信息不全,持有者仍有权起诉。
欠条姓名不符,应如何处理

一、欠条姓名不符,应如何处理

倘若在欠条中的债务人所填写的姓名与其身份证书上的标注有所出入,那么作为债权人责任重大,需要积极地去证明他们实际上是同一个人。

以下是几种可能的解决方案:

首先,如果欠条中所留下的姓名仅仅是债务人曾经使用过的某个别名或绰号,您可以前往债务人生前所在的县级公安机关或者居民委员会寻求帮助并开具一份证明,以此来证实这个名字实则对应的正是该位债务人本人;

其次,如果当时有见证人在场,您可尝试寻求这些见证人的协助,让他们出面作证,确认在这份欠条中所出现的两个名字均表示着同一个人;

最后,假如没有见证人愿意帮忙证明,且债务人又否认了该项借款关系,这时您可以考虑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以此来确认欠条中签署的内容的确出自于债务人的亲笔,从而使欠条能够更加具有可信度与关联性。

在您决定向人们群众法院提起涉及民间借贷方面的诉讼时,请务必出示相关的书面证据,如借据、收据、欠条等,这些都将成为您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有力依据。

同时,您也应该准备好其他的证据材料,以便在必要的时候能够增强立案成功的可能性。

在这些证据中,即使债权凭证上没有确切标明债权人的姓名、地址等信息,只要您持有它们,也是有权发起民间借贷诉讼的。

至于法律规定,关于提起诉讼的要求如下:

首先,原告需确保其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益关联;

其次,原告需明确指出被告的身份;

再次,原告的请求应具体、明确,并且存在相应的事实和理由;

最后,所有的诉讼事项须在人民法院的权限范围内,且所归属的审判法院也必须具备足够的审判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欠条姓名不一样怎么处理

倘若在欠条中的债务人所填写的姓名与其身份证书上的标注有所出入,那么作为债权人责任重大,需要积极地去证明他们实际上是同一个人。

以下是几种可能的解决方案:

首先,如果欠条中所留下的姓名仅仅是债务人曾经使用过的某个别名或绰号,您可以前往债务人生前所在的县级公安机关或者居民委员会寻求帮助并开具一份证明,以此来证实这个名字实则对应的正是该位债务人本人;

其次,如果当时有见证人在场,您可尝试寻求这些见证人的协助,让他们出面作证,确认在这份欠条中所出现的两个名字均表示着同一个人;

最后,假如没有见证人愿意帮忙证明,且债务人又否认了该项借款关系,这时您可以考虑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以此来确认欠条中签署的内容的确出自于债务人的亲笔,从而使欠条能够更加具有可信度与关联性。

在您决定向人们群众法院提起涉及民间借贷方面的诉讼时,请务必出示相关的书面证据,如借据、收据、欠条等,这些都将成为您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有力依据。

同时,您也应该准备好其他的证据材料,以便在必要的时候能够增强立案成功的可能性。

在这些证据中,即使债权凭证上没有确切标明债权人的姓名、地址等信息,只要您持有它们,也是有权发起民间借贷诉讼的。

至于法律规定,关于提起诉讼的要求如下:

首先,原告需确保其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益关联;

其次,原告需明确指出被告的身份;

再次,原告的请求应具体、明确,并且存在相应的事实和理由;

最后,所有的诉讼事项须在人民法院的权限范围内,且所归属的审判法院也必须具备足够的审判权。

谢谢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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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户口本上无曾用名提供与证书持有人出生日期一致的公民姓名变更证明(必须是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监制的,加盖含县级公安机关名称的户口专用章,并附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的证明原件)。
2、如为在校期间,学校填报错了该人员的姓名,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向毕业院校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如为自考类毕业证书,认证申请人可直接凭档案里的毕业生登记表、到当地省自考办开具《毕业证明》。注意:如无法出具《毕业证明书》,可补充以下材料替代:
(1)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必须是含该生信息、学校及招办公章的名册单页,并加盖学校档案馆或教务部门公章)。
(2)学校书面证明(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为当时录错,确认为同一人”的详细情况说明,盖章并附经办人及联系方式)。(注:补充材料均应为原件或加盖红章的完整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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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为在校期间,学校填报错了该人员的姓名,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向毕业院校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如为自考类毕业证书,认证申请人可直接凭档案里的毕业生登记表、到当地省自考办开具《毕业证明》。注意:如无法出具《毕业证明书》,可补充以下材料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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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为自己更改了姓名,并到公安部门进行了登记,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本上有曾用名提供与证书持有人出生日期一致的,含该人员现用名及曾用名的户口本单页(即常住人口登记卡单页)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现场提交申请的,请核实原件,确保与复印件一致且无涂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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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向诉状上所诉讼的被告送达法律手续,如果被告本人接收了相关法律手续,要询问被告借债凭证是不是其出具的,平常有多少个姓名,如果被告认可借债凭证是其出具的,只是他平常书写习惯的姓名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这样案件能够继续审理下去。
2、如果是留置送达或是送达给被告同住成年亲属,则要等到开庭时,看被告可否到庭,被告如果到庭,认同其就是原告所诉讼的人,借条是其出具的,等于认可了借债的事实;如果被告到庭但是不认可借条是其出具的,但原告明确指认被告就是原告诉讼的借债人,则原、被告任何一方均可通过申请司法笔迹判定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3、如果开庭被告不满庭,则需要原告举证,证明出具借条的人与其诉讼的被告是同一人,否则将由原告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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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生医学证明》由合法的接生单位签发。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要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三、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
四、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造成重复发证。
五、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一)《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五)《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六、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而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件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原签发单位存档保留。
七、《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一)未报户口前遗失的《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具体的补发程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八、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按照印章标准及式样统一刻制备案,并将印模章式样抄送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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