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不服,应如何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详尽的勘查、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深度的技术分析以及尽职调查相关的检验与鉴定结论之后,深入挖掘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思路弄清事故的成因及其相关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所做出的具备科学性及其论证性的技术性结论,然而,这一个结论并无强制约束力或执行效力。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如若当事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存在异议,则有权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的第三天开始,向上一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的复核申请。
在此类复核申请中需要明确记载复核请求及其依据的理由以及相关的重要证据。
而在上一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收了当事方提交的书面复核申请之后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必须依法做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针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惩罚措施包括:
警示、罚款、临时扣留或吊销机动车辆驾驶执照以及有期徒刑拘役等。
其中,警示可细分为口头警示与书面警示两种方式,该项处罚可以算得上是各类行政处罚中最为轻微的类型之一了。
罚款金额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应的配套法规而定。
至于临时扣留或是吊销机动车辆驾驶执照这两种情况,其性质就相对严格许多,往往只适用于那些情节较为恶劣的违法行为。
最后,牵涉到有期徒刑拘役的惩罚手段,无疑是一种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乃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现场勘验、技术解析以及检验鉴定等环节所形成之结果,然而其并不具有拘束力。若当事人对于该份认定书所载之责任分配结果持有异议,则有权于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并须详尽阐述复议请求、理由及其所依据之证据。上一级部门将在五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受理之决定。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