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离婚协议有何意义
公证离婚协议的重大意义在于,它实质上是对离婚协议书中所有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其执行力的一份公正认证。
如此一来,就如同为离婚协议书加了一道有力的保障措施,使得那些温馨的承诺能够得到更为顺利、及时地履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只是夫妻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尚未正式完成婚姻解除程序,那么这份离婚协议并不能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甚至即便已经接受过公证,离婚协议书仍然不会产生实际效果。
从某种程度上看,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似乎并非必要之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二、公证离婚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即离婚协议即使未经过公证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众所周知,离婚协议的公证并非其生效的必要前提条件。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如此,未经公证的离婚协议在法律上依然具备约束力,这主要依赖于该协议是否合法并且是双方法律真实意愿的体现。
不过,在此,需要重申的是,只有当夫妻俩人共同至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后,离婚协议才能正式生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两位自愿离婚的恋人希望达成书面离婚协议,那么他们应尽可能亲自前往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向有关部门提交离婚申请。
这份协议中应当清晰地陈述双方均愿意离婚的心意,并且对于子女抚养权、共同财产及债务处理等等事项进行充分的协商与共识的订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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