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为您详细解读重婚以及无效婚姻的相关规定,同时对重婚和无效婚姻之间的区别进行了区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一点是,重婚的婚姻结果将会被判定为无效。
此外,婚姻的双方当事人以及涉及利益关联的各方人员,均享有向人民法院提出已在相关部门完成结婚登记的婚姻是否应被认定为无效的权利。
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该婚姻将被视为无效:
(a)重婚现象;
(b)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c)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纪。
在此前提下,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无效的婚姻从其成立的那刻起便失去了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双方无法享受到作为婚姻伴侣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对于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法律允许男女双方自由协商处理;
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则由人民法院基于客观公正的角度进行裁决,以确保最大程度地面向无过错方。
然而,在处理由重婚引发的无效婚姻的财产问题时,必须保证不会侵犯到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至于重婚引发的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父母子女的条款来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重婚”仅限于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即已经与他人完成结婚登记后,又再次与第三方进行结婚登记的行为。
而在刑法领域,重婚行为则被要求涵盖三个方面:
(1)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举行婚礼并进行结婚登记;
(2)有配偶者与他人虽未进行正式结婚登记,但是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明明知道对方已有配偶,却依然与其进行结婚登记或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等所有形式的婚外情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重婚的婚姻是无效的吗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为您详细解读重婚以及无效婚姻的相关规定,同时对重婚和无效婚姻之间的区别进行了区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一点是,重婚的婚姻结果将会被判定为无效。
此外,婚姻的双方当事人以及涉及利益关联的各方人员,均享有向人民法院提出已在相关部门完成结婚登记的婚姻是否应被认定为无效的权利。
按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该婚姻将被视为无效:
(a)重婚现象;
(b)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c)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纪。
在此前提下,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无效的婚姻从其成立的那刻起便失去了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双方无法享受到作为婚姻伴侣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对于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法律允许男女双方自由协商处理;
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则由人民法院基于客观公正的角度进行裁决,以确保最大程度地面向无过错方。
然而,在处理由重婚引发的无效婚姻的财产问题时,必须保证不会侵犯到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至于重婚引发的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父母子女的条款来实施。
对于婚姻无效的情况下,无过错的一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重婚”仅限于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即已经与他人完成结婚登记后,又再次与第三方进行结婚登记的行为。
而在刑法领域,重婚行为则被要求涵盖三个方面:
(1)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举行婚礼并进行结婚登记;
(2)有配偶者与他人虽未进行正式结婚登记,但是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3)明明知道对方已有配偶,却依然与其进行结婚登记或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等所有形式的婚外情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根据我国的民商事法律制度,无效婚姻自缔结之初便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没有获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这种情形包含了诸如重婚(即当存在着已经在民政部门进行了正式婚姻登记之后又再次与他人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近亲结婚以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等多种情况。在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涉及到的财产问题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或者由法院进行裁决来加以解决,同时我们也要尊重并维护合法婚姻所享有的权益。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重婚不仅仅是指重复进行婚姻登记这一种情况,它还涵盖了刑法中所规定的婚外情行为。在无效婚姻的情况下,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而在涉及到子女抚养权问题的时候,我们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于此方面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