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事实上,嫁妆并非必然构成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
具体而言:首先,若嫁妆在夫妻双方注册结婚登记之前由女方父亲母亲所赠予,且嫁妆是作为女方个人的婚前财富,则其并不属于夫妻间共有的财产范畴,直至婚姻关系破裂也无需分配这些财富给另一方;
其次,假如嫁妆是在婚礼后,即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之后由女方父亲母亲赠送给新婚夫妇的,然而却未有特别说明或者书面协议将之视为赠与夫妻双方所有,那么这笔嫁妆便被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进而归属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如果女方父母在赠予嫁妆之时明确表示只给予女方向外的财产,则该嫁妆将仅归女方所有,而非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嫁妆的性质以及其在离婚中的归属问题,我们不妨进一步探讨。
通常来说,嫁妆体现为女方家长给予女儿的私人财物赠送。
在此前提之下,若无明确的夫妻财产协议,即女方父母于婚前送给女儿的嫁妆,应该理解为女方的个人婚前资产,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确立而转化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然而,当女方家长在婚姻生活中再次给予她嫁妆,并且未明确表明此举是针对女方本人的赠与时,一般情况下,该部分嫁妆会被认为是夫妻间共享的财产。
当然,倘若在赠予财物之时,女方家长已经明确表达将其赠与给女儿单独所有,这时候,这笔嫁妆便仍然归属于女儿本人。
当涉及到诸如戒指、项链之类的个人物品作为嫁妆时,由于它们具有非常强烈的人身附着性,这类嫁妆便应当视为赠与人通过自身明显的行为方式表现出只赠予某一方的个人财物。
同时,近年来亦有不少家长选择购买巨额保单作为女儿的嫁妆,对于此类情况,需要依据保单的种类、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离婚时候的归属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