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章程是如何制定
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前提,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是由股东大会制定的,先股东大会讨论商定,再由股东大会表决作出决议。
《公司法》规定如下: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公司章程是不是合同
公司章程绝不应该被视作合同之列。
合同乃在平等主体间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类别的实体机构之间于创设、变更或解除民事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议定协议。
而公司章程,则是遵照法律规定由公司通过特定程序而设定的、规范公司重要核心事项如名称、所在地、业务范围等等的基本文书资料,同时亦为公司必须具备的、对公司组织及活动进行基本规划与规范的书面文件规范性文件。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公司章程作为创建企业的基础条件,其效力范围涵盖了对公司、股东、董事会成员、监事会代表以及高级管理者等各类主体进行规范约束的种种职责。值得强调的是,此项重要制度乃是由广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之上,经过充分深入的讨论和协商下得以制订,并在此之后,经由股东大会以法定方式予以投票决定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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