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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权的特征表现为什么呢
留置权的特征表现:
1、物权性
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2、不可分性
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不可分性是物权,特别是担保物权的共性。
3、从属性
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
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
4、债权人动产
5、牵连关系
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的特性有什么
(1)存留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其取得与存续皆依据法律之明确规范而具备;
(2)由于其性质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故留置权具备鲜明的物权特质;
(3)在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未能获得全额清偿之前,留置权拥有者享有对标的物进行全面扣押的资格,这体现出其非分散性的特点;
(4)同时,留置权具备显著的附属特性,即其成立和行使均依赖于与标的物相关联的债权的存在。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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