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犯和危险犯的联系是:
危险犯的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危险状态就属于行为犯,行为犯是指实施了符合刑法规定的一种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就为既遂,而无须发生特定犯罪结果的犯罪,不一定属于危险犯。
《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行为犯与危险犯的联系是什么
危险犯,其定义是在行为实施过程中存在着现实的对法律权益构成威胁的危险性。
换言之,这类行为已具有引起严重后果的足够可能性。
至于行为犯,它所强调的是必须将犯罪行为进行到底的要求。
也就是说,只需要完成某项犯罪行为,即可被视为该罪行的既遂状态。
那么,行为犯与危险犯之间究竟有何关联呢?行为犯与危险犯同属于犯罪既遂形态的两种不同类型。
然而,危险犯所展示出来的特点是,尽管没有产生实际的损害结果,但已经让法律权益承受到了威胁,这已足够使无辜或众多人民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以及宝贵的财产储备陷入岌岌可危的境地。
举几个常见的例子:
其他如保外就医监管制度方面及社会团体组织管理方面的问题也可予以探讨。
这里主要强调的是行为所承载的潜在危险性,所具备的诱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相比之下,行为犯的特征在于,只要实施了特定的犯罪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既遂,比如非法持有枪支罪、劫持航空器罪等。
相对于危险犯而言,行为犯只需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便可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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