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人有哪些必须履行的义务
监护人应依据法律规定,履行维护被监护者人身及其财产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
监护人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监护事务后所获得的各项权益将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与尊重。
然而如若监护人故意或过失未尽到监护职责或对被监护人造成侵权,将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若遇到诸如突发事件等紧急状况,使得监护人在短时间内无法切实履行监护职责,进而使被监护人陷入到生活无人照顾的困境之中,此时,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当地民政机关有责任为其提供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二、监护人有哪些法律规定
关于监护人权力与责任的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在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过程中,父母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需要承担抚养、教育孩子并给予其适当保护的职责。
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因故离世或丧失了自身的监护能力时,被监护人有权选择由叔伯、阿姨及堂兄弟姐妹等亲人担任监护人;
若无上述人员适任,也可考虑由其他有意愿且能力胜任的个人或机构担任监护人,但必须征得未成年人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的许可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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