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的,由副董事长负责;
如果副董事长也因故不能召集、主持的,半数以上的董事可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
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应当有会议记录并经过出席董事的签名。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股东会审议吗
在法律层面,并未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必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然而这通常会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
若章程明确记载董事会议事需经股东大会审批,那么就必须严格遵循此规定,股东会对于此事进行审议。
大部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都在其章程中详尽规定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在实践运用过程中也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程执行相应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开流程、议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或者所作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可在此决议生效后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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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具有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的职责。若董事长因原因无法按时出面召集或主持董事会会议,则应由副董事长接替其职务。然而,若副董事长同样因为某种原因无法履行此项职责,那么超过半数的董事可以共同推选一位董事来负责召集和主持该次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会议中,所讨论的议题必须有详细的会议纪要,并且需要得到所有出席董事的亲笔签署作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