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明确证明夫妻之间存在分居状态的常见证据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一项关于某一方在异地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其次,由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性文件,即夫妻分居协议,这个协议必须具备书面形态,而非口头上达成的协议并需要有另一方的确认;
另外,双方往来的书信、电子邮件以及其他类似的通讯方式也是证明婚姻关系破裂且已经开始分居的有效材料;
最后,人证亦可作为此类证据,正如双方均熟悉的朋友或亲戚等,但应注意到由于证人与提供证词的当事人之间很可能存有利害关系,而且分居属于夫妻极为私人的事务,因此单凭个人见证的话语很难让法院充分采信,需要通过其他的辅助证据进行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如何提供分居证据,怎么证明分居事实
分居通常指夫妻双方在保持婚姻有效性的前提下,停止了日常共处生活,各自采取独立自主的生活模式。
若想证实此项事实,以下为可行之证据:
首先,一方在外置业时所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即是有力的铁证;
其次,夫妻间曾达成的关于分居行为的书面协定,务必确保具有法律效应,即口头协议需经对方认可;
再者,通过书写形式向配偶发送的有关分居行为的书面文书,同时备注栏中明確记载分居事项,以及保留邮寄凭据(自邮件投递之日起至提出离婚诉求之前,皆可视为分居期);
此外,书信往来、电子邮件或其他类似文件也可作为双方情感不合导致分居之确凿证据;
最后,可提供辅助性证据进行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通常而言,夫妇长期两地分居所需的证据主要包括:异地居住情况下签订的租赁合同、经过双方签字以及确认的书面分居协议、能够证明双方往来交流的通信记录如书信和电子邮件等;人证方面可以考虑朋友或者亲属的陈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他们的证词可能会受到利益关系的影响,仅仅凭借个人的目击并不能足够有力地说服法院进行认可,因此还需要结合其他确凿的证据作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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