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特征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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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贪赃枉法少收税款罪以税务局从业人员为主体,针对国家税收体制和行政秩序的稳定性,故意滥用职权。行为人明知违反规定,仍肆意少征税款,严重损害了国家财政税收。
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特征

一、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特征

贪赃枉法少收税款罪的本质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犯罪的行为主体必须由税务局的从业人员所担任;

其次,其现实侵害的对象则是国家各项税收征收与管理体制以及税务机关日常行政运作秩序这两者之间的稳定关系;

第三,从主观层面来看,行为人对于自身行为的性质是明知故犯的故意心态;

最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他们往往会利用职务之便,肆意玩忽职守,擅自少征税款,从而使国家财政税收受到了严重损害。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四百零四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贪赃枉法少收税款罪的本质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犯罪的行为主体必须由税务局的从业人员所担任;

其次,其现实侵害的对象则是国家各项税收征收与管理体制以及税务机关日常行政运作秩序这两者之间的稳定关系;

第三,从主观层面来看,行为人对于自身行为的性质是明知故犯的故意心态;

最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他们往往会利用职务之便,肆意玩忽职守,擅自少征税款,从而使国家财政税收受到了严重损害。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四百零四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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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在单位上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领导徇私舞弊,请问有谁知道该如何认定商检徇私舞弊罪的呢?
[律师回复] 徇私舞弊罪属于渎职罪中的罪名,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权力,对明知是无罪的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等,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对于徇私舞弊涉嫌刑事犯罪的处理,需要根据行为的定性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四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徇私舞弊罪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执行法律、法规,管理国家、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职责,享有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如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劳动、交通、环境保护、卫生、检疫、质量监督、计量等等部门。这些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直接关系到的形象,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若行政执法人员违背职责,,枉法行政,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必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破坏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因此,必须对严重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何严重的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首先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明知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送,予以隐瞒、掩饰或者大事减小,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不移交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根据1999年9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违法犯罪活动的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是指在国家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检疫等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公务人员,大体包括以下几类:
(1)及国管局组成部门中拥有执法权的人员
(2)直属机构以及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中拥有执法权的人员
(3)地方各级人战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中享有执法权的人员
(4)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中享有执法权的人员
(5)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决定而设立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专门机关中享有执法权的人员
(6)依法设立的各种公务组织中享有行政执法权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故意不移交,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等,动机如何对本罪构成没有影响,可以在量刑时作为因素之一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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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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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的一各同事在位动植物检疫的时候徇私,被人举报,我想知道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辩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
[律师回复] 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威信,影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工作对于防止动植物传染病,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动植物检疫人员如果徇私舞弊,把不住动植物检疫的国门,将会给农、林、牧、渔等生产带来灾难性后果,甚至危害人类健康,破坏正常的对外贸易关系,损害国家的声誉。
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物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铺垫材料以及来自动植物检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应当依法进行检疫。
伪造检疫结果,是指滥用职权,出具虚假的、不符合应检物品实际情况的检疫结果,如根本不对应检动植物等检疫物进行检疫而放任危害结果献出具检疫结果;明知为不合格的检疫物品为了徇私仍然签发、出具检疫合格的单证或在海关报关单上加盖检疫合格印章,为检疫合格的检疫物品出具不合格的检疫证明等。其具体表现在所出具的检疫放行通知单、动物过境许可证、动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动物健康证书、兽医卫生证书、熏蒸消毒证书等由检疫机关出具的有关动植物及其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健康或者卫生情况检疫证书中。应当指出,伪造检疫结果,既包括伪造、出具被检疫内容全部虚假的结果,又包括伪造、出具被检疫的内容部分不符合事实的结果。
构成本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是本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涉嫌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合格检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动植物检疫机关,包括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及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伺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徇私,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以上便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辩护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的相关回答,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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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构成四要素有,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少收税款;以及主体要件表现为特殊主体是属于国家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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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徇私舞弊罪属于渎职罪中罪名,刑法的具体条文有: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 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 、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 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 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 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 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四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 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 ,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 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 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 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 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 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 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 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 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 ,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 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 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 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第四百一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 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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