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能否向法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列出了被告人在侦查与审判阶段变更强制措施的合法程序。
具体说来,被告具有权利以书面对形式申请改变其所遭受的强制手段,而这一申请的批准与否则应该由法制机构根据法律信条来作出裁定。
若法制机构经过深度调查和仔细研究后认为原有的强制手段并非适当选择或者已经过了法定时程但是案子仍然没有处理完毕,而且确实有必要更改强制措施,那么他们有权施行新的强制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二、被告人能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列出了被告人在侦查与审判阶段变更强制措施的合法程序。
具体说来,被告具有权利以书面对形式申请改变其所遭受的强制手段,而这一申请的批准与否则应该由法制机构根据法律信条来作出裁定。
若法制机构经过深度调查和仔细研究后认为原有的强制手段并非适当选择或者已经过了法定时程但是案子仍然没有处理完毕,而且确实有必要更改强制措施,那么他们有权施行新的强制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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