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决夫妻离婚有哪些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判定解除婚姻关系的首要参照依据乃是“感情已经消磨殆尽”。
就夫妻情感状况是否濒临破裂之处,法院通常会依据当事人婚龄长短、婚后恩爱程度、离婚缘由、当前夫妻纽带疏密度以及复原机会可能性等多个方面进行整体审慎考量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明确规定,以下五种情形可解释为夫妻情感已然处于严重破裂边缘:
1、重婚现象出现或者配偶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的;
2、持续施行家庭暴力,或者对家庭成员施加残忍虐待及遗弃行为的;
3、个人嗜好恶劣,例如赌博成瘾,有毒品滥用问题且屡次未能改正者;
4、由于感情不合因素导致分居时间跨度超过两年的;
5、另一方陷入长期失踪状态,令双方陷入分离状态的。
倘若首次起诉要求离婚时,而被告明确表态反对离婚事务,且尚未出现法律规定上述诸般情形之一者,称之为夫妻情感尚未来得及彻底破裂,法院通常不愿作出离婚判决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判决夫妻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满足以下条件,法院有权判决夫妻双方离婚: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严重的赌博、吸毒习惯且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以上;
以及(5)其他能够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大情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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