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后履行抗辩权防范风险怎么进行
1、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已到履行期的应当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
2、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造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权利。
《民法典》第526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与效力是什么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下后履行抗辩权这一概念所涉及到的内容。
它是指在双方签订的双务合同(即双方有相互承担债务的义务)中,如果其中应当先履行(负有主动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债务,那么,处在被动地位,负责后续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便有权在其权益遭受损害之前,拒绝对方履行债务的请求或拒绝对等数额的履行请求。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解析后履行抗辩权得以成立所需满足的四大要素:第一,必须存在一个相同的双务合同,使得两方当事人彼此都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
第二,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必须具有一定的先后履行次序;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必须明确表示他不会履行其债务或者已经开始但履行过程并不符合当初签订合同时设定的标准;
最后,处于后履行状态的一方必须保证其应付出的债务已经到达了法定的履行期限。
至于后履行抗辩权的具体效能,我们可以把它看作为一种推迟的抗辩权——仅仅能够暂时阻碍对方当事人行使其要求对方履行债务的权利,而不是一种永久性的抗辩权。
当对方履行了其全部义务时,后履行抗辩权就自动消亡,另一方当事人就应该继续履行他们各自的义务。
然而,如果因为后履行一方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导致合同无法如期完成,那么这个人并不需要为拖延履行负责,所有的责任将由另一方承担。
另外,尽管后履行一方运用后履行抗辩权并不妨碍对应当先履行一方的违约行为进行追责。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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